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地块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厂区地块,受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接到任务后,开展了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现场钻探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
现将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厂区地块”(以下简称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济宁市西部,太白楼西路173号,北临新华路西街,东临新华路,南邻太白楼西路,西靠电化路。占地面积约247578m2(约371.3亩)。目前已停产拆除。
根据最新的城市总体规划,本次调查进行数据分析时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调查状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本次调查共布设土壤点363个,检测分析《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45项、氰化物、甲醛、丙酮、正丁醇、乙醇、乙酸乙酯、甲醇、异丙醇、石油烃(C10-C40)、氨氮等特征污染物,以及7-ACA、大观霉素、乙酰螺旋霉素、青霉素、泰乐菌素、氟尼辛葡甲胺、替米考星、弗氏链霉菌等抗生素;地下水共采样99份,检测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常规35项指标(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45项,以及地块特征污染因子:石油烃(C10-C40)、甲醛、丙酮、甲醇和抗生素泰乐菌素、AIV、氟尼辛葡甲胺、替米考星等指标。
三、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测试分析结果,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总结如下:
(一)土壤污染情况总结
本项目采样共布设土壤点363个(含对照点3个)。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相关标准,地块内土壤超标点位共28个,超标种类包括砷、石油烃(C10-C40)、1,2-二氯丙烷、1,2,3-三氯丙烷、苯、1,4-二氯苯共6种。
(二)地下水污染情况总结
本次调查总共布设水井点99口,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地块内pH、硫化物、锰、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硫酸盐、氨氮、挥发酚、总石油烃(C10~C40)、苯、1,2,3-三氯丙烷、氯苯等指标存在超标现象。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地块调查结果,本地块调查范围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含量部分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在后续地块开发利用前,建议尽快开展地块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地块能够安全合理使用。
地块在完成风险评估和修复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并做好地块封闭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外来物质的输入和本区物质的转出,避免污染复杂化。
委托单位: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531-6659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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