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地块为青岛碱业开展有限公司安顺路原固废中心区域地块,受青岛碱业开展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接到任务后,召开了青岛碱业开展有限公司安顺路原固废中心区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现场钻探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
现将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青岛碱业开展有限公司安顺路原固废中心区域地块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湾畔的李沧工业区,地块东至安顺路,南侧为空地,西侧靠近胶济客运铁路,北侧为空地。调查地块分为固废中心1和固废中心2两部分,中间隔碱业中心沟,总面积37055.1m2(约55.58亩)。该地块在80年代左右为海滩;1984年海滩地临时划拨给青岛碱业进行筑坝拦渣,作为纯碱生产过程产生的白泥的处理场,现已停产。2022年地块外东侧进行了市政道路的施工建设,利用地块内空地建设了施工临时板房。
根据《青岛市李沧区楼山河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青政字[2018]72号),本次调查进行数据分析时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调查状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本次初步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检测分析《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45项、pH、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氨氮、氰化物、苯酚、苊烯、苊、芴、菲、蒽、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荧蒽、芘、苯并(ghi)芘、甲醇、乙二醇、丙烯酸,个别点位加测钼、钴、锌、氟化物、二噁英;地下水采样4份,检测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常规35项指标(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45项,甲基叔丁基醚、苯酚、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丙烯酸、石油烃(C10~C40)等指标。本次详细调查分两次进场地块内共布设50个土壤点位,另取开挖堆土样品5份,检测分析《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45项、pH、石油烃(C10-C40)、钼、钴、锌、丙酮、甲基叔丁基醚、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芘、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氟化物、甲醛,采集地下水样品4份,检测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常规35项指标(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45项,以及甲基叔丁基醚、苯酚、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丙烯酸、甲醛、钴、石油烃(C10~C40)。
三、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测试分析结果,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总结如下:
(一)土壤污染情况总结
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点位61个,采集土壤样品350份(不含平行样),堆土样品5份(不含平行样),底泥样品1份,地表水样品2份,粉煤灰堆样品1份。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确定的其他指标标准,综合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数据分析可知地块内土壤超标点位共10个,超标样品共12份,超标指标包括石油烃(c10-c40)、铅、镍、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 h)蒽共8种。超标区域主要集中在原压滤车间及其周围、原机修车间和饲料仓库及其周围。
(二)地下水污染情况总结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水井点7口,实际成井7口,利用现有井1口作为对照井,地块内共采集地下水样品7份,对照井样品1份(不含平行样)。(含对照井样品,不含平行样)。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和其他确定的评价标准,地块内地下水井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氨氮、耗氧量、钠,共7种指标存在超标详细,上述指标均为一般指标,不含有毒有害指标。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地块调查结果,本地块调查范围内土壤污染物含量部分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在后续地块开发利用前,建议尽快召开地块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地块能够安全合理使用。
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调查范围内部分地下水检测指标综合判定为Ⅴ类水,地块范围内地下水不宜利用。
地块在完成风险评估和修复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并实行地块封闭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外来物质的输入和本区物质的转出,避免污染复杂化。
委托单位:青岛碱业开展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研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531-85870236
生态环境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行知科技
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聊城环保局
菏泽环保局
滨州环保局
德州环保局
临沂环保局
莱芜环保局
日照环保局
威海环保局
泰安环保局
济宁环保局
潍坊环保局
烟台环保局
东营环保局
枣庄环保局
淄博环保局
青岛环保局
济南环保局
四川省环科院
黑龙江环科院
新疆环科院
山西环保局
陕西环保局
吉林省环科院
辽宁省环科院
海南环保局
贵州省环科院
云南省环科院
广西环保局
广东环保局
河北环科院
湖北省环科院
浙江省环科院
甘肃环保局
福建省环科院
重庆市环科院
上海市环科院
北京市环科院
江苏省环科院
江苏省环科院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香港环保署
美国环保署
日本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